據新華社電 記者23日從昆明市紀委瞭解到,昆明市紀委對晉寧縣富有村“10·14”事件16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和黨政紀立案查處。
  昆明市紀委通報,經10月22日昆明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市委常委會決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如下處理:晉寧縣委、縣政府作為轄區維穩工作責任主體,信訪維穩工作責任制不落實,群眾工作不到位,沒有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解決好,造成了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為此,責成晉寧縣委、縣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縣政法委書記被免職
  晉寧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徐,作為晉寧縣信訪維穩工作牽頭責任人、富有村群眾工作組組長,履職不到位,工作嚴重失職,對富有村存在的問題沒有及時解決,缺乏擔當精神,不能與村民直接溝通、有效化解矛盾,沒有在第一時間趕赴矛盾衝突激烈的前沿,採取果斷措施進行處置,對“10·14”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市委決定給予免職處理併進行黨紀立案查處。
  晉寧縣委副書記、統戰部部長、晉城鎮黨委書記陳海彥,作為晉城鎮信訪維穩工作第一責任人,履職不到位,工作嚴重失職,對富有村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沒有及時解決,沒有在第一時間趕赴矛盾衝突激烈的前沿進行處置,對“10·14”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市委決定給予免職處理併進行黨紀立案查處。
  縣長停職檢查
  晉寧縣委副書記、縣長岳為民,作為晉寧縣信訪維穩工作第一責任人,履職不到位,對10月14日衝突的嚴重後果預見不夠、準備不足,沒有在第一時間趕赴矛盾衝突激烈的前沿進行處置,對“10·14”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市委決定給予停職檢查問責,待進一步調查後再作處理。
  晉寧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侯曉冰,作為維護晉寧縣社會治安秩序的責任領導,對富有村發生的多起人身傷害案件沒有及時處理,矛盾激化後,沒有在第一時間趕赴衝突激烈的前沿進行處置,對“10·14”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市委決定給予停職檢查問責,待進一步調查後再作處理。
  晉寧縣公安局政委楊丹,作為晉寧縣公安局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的責任領導,由於工作不到位,對警民關係長期緊張、公安職能發揮不夠負有領導責任。市委決定給予停職檢查問責,待進一步調查後再作處理。
  晉寧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陶希潤,對基層組織建設檢查、指導、督促不到位,沒有督促晉城鎮黨委採取措施解決富有村班子存在的不團結、不作為等問題,導致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無法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和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市委決定給予停職檢查問責,待進一步調查後再作處理。
  另有10名責任人受處
  經10月22日晉寧縣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晉寧縣委常委會決定,對“10·14”事件中處置不力、工作不到位的10名責任人進行如下處理:
  給予晉寧縣晉城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代理鎮長何其雲停職檢查問責併進行黨政紀立案查處;給予晉城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政法委書記李永飛,晉城鎮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派出所所長朱瑾波,晉城鎮派出所副所長王璨輝免職問責併進行黨政紀立案查處。
  給予晉寧縣信訪局局長、泛亞工業品商貿物流中心項目開發建設指揮部社會維穩組副組長杜林,晉城鎮信訪辦主任王建平、綜治辦主任袁躍良、晉城派出所治安中隊長鄭雲坤免職問責。
  給予晉寧縣公安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楊映平,副局長、泛亞工業品商貿物流中心項目開發建設指揮部社會維穩組組長馬輝停職檢查問責。
  據介紹,紀檢監察機關將進一步對富有村“10·14”事件中涉及的黨員幹部違紀違法和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行為進行深入調查,堅決嚴肅查處和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村委會主任被逮捕
  記者23日從昆明市紀委獲悉,晉寧縣富有村村委會主任李加明因收受賄賂嚴重違紀違法,已被縣人民檢察院逮捕和縣紀委黨紀立案調查。
  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村組幹部貪腐問題,昆明市、晉寧縣紀委組成調查組進村入戶開展調查。經群眾反映和工作組調查,富有村村委會主任李加明自2010年4月任職以來,在有關項目建設中多次收受賄賂。李加明的行為已涉嫌犯罪,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已於2014年10月21日將其逮捕。目前,對於群眾反映的其他問題,調查組正逐一開展調查。
  10月14日14時50分左右,昆明市晉寧縣晉城鎮富有村發生一起群體性衝突事件,造成8人死亡,18人受傷。
  事發現場(資料圖片)
  (原標題:縣政法委書記被免職縣長停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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