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城市燃氣價管理辦法
  建立燃氣銷售價與門站價聯動機制供銷差率不超5%
  建立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門站價格聯動機制
  門站價格調整時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同向調整
  銷售實行計量收費,並將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
  任何部門和經營者不得擅自製定或調整燃氣價格
  記者唐華偉
  關鍵詞:甘肅城市燃氣供水價格
  聯動機制階梯水價
  每日甘肅網-科技鑫報訊為規範我省資源性產品價格管理,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昨日,省發改委制定出台《甘肅省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管理辦法》與《甘肅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兩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兩辦法明確要求城市燃氣、供水經營企業向單位和居民家庭收取燃氣、水費費用時,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搭車捆綁其他收費。同時,首次提出具備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建立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
  與門站價格聯動機制
  《甘肅省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管理辦法》提出,城市管道燃氣的銷售價格包括城市管道天然氣,進入城市天然氣管道混合輸送的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液化天然氣(LNG)和壓縮天然氣(CNG)等燃氣銷售價格。
  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實行分類氣價,分為居民用氣、工業用氣和其他類用氣銷售價格。其他類用氣銷售價格可按照簡化的原則,分為商業用氣、居民集中供暖用氣和汽車加氣用氣等銷售價格。
  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由城市管道燃氣購進價格和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構成。其中,購進價格指城市燃氣公司購入城市管道燃氣的綜合採購價格,多氣源供氣時,按照不同氣源價錢平均確定;配氣價格指城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市管網向終端用戶配送城市管道燃氣,在此過程中發生的成本所形成的價格,配氣價格由配氣成本、利潤和稅金構成。
  氣源為管道天然氣的地區,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可建立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與門站價格聯動機制,門站價格調整時,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可同向調整。其計算公式為:城市管道燃氣銷售價格單位調整額=門站價格單位調整額÷(1-供銷差率)。其中:供銷差率不超過5%。門站價格為國產陸上或進口管道天然氣的供應商與下游購買方在天然氣所有權交接點的價格。
  城市管道燃氣同城同類用戶,執行同一終端銷售價格。銷售實行計量收費,計量單位為立方米,並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城市燃氣經營企業向單位和居民家庭收取燃氣費用時,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搭車捆綁其他收費。城市管道燃氣價格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進行管理,任何部門和經營者不得越權或擅自製定、調整城市管道燃氣價格。
  推行非居民用水
  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甘肅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提出,城市供水價格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後通過城市供水管網供給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分類水價。逐步簡化現行用水分類,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業、經營服務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等用水;特種用水範圍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自行確定。具備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是指將現行單一形式的居民生活水價,改為按照居民消費的水量分段分級,用水價格隨著水量增加逐段逐級遞增的一種水價定價機制。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的用水量按照三級劃分:一級水量基數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能夠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第二級水量基數體現能夠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覆蓋9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第三級水量基數為超出第二級水量的用水量。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計量水價級差為1:1.5:2。缺水地區可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價差,具體由市(州)價格主管部門確定,但不得高於1:3:6。
  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是指對超過用水定額和計劃的用戶,除按計量正常繳納水費外,還應對超過用水定額和計劃部分依照相應標準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對超定額用水20%以內的部分加價50%,超定額21-40%的加價100%,超定額41%以上的加價不低於150%。
  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城市,除居民生活以外的用水價格可實行季節性水價。城市中有水廠獨立經營或管網獨立經營的,允許不同供水企業執行不同上網水價,但對同類用戶,必須執行同一價格。不同類別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供水企業應與用戶在合同中明確各類用水比例。城市供水企業向單位和居民家庭收取水費時,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搭車捆綁其他收費。  (原標題:甘肅省出台城市燃氣價管理辦法 建立聯動機制供銷差率不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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